醫藥補償保險
基本簡(jiǎn)介
醫藥補償保險是一種補償性醫療保險,是指
保險責任
(以“友邦附加安益意外醫藥補償醫療保險”為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傷害保險主合同或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合同所定義的意外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所致傷害而經(jīng)醫院進(jìn)行必要治療,則本公司將支付意外醫藥費用補償金予被保險人。[2]
每次意外事故,本附加合同的意外醫藥費用補償金為以下兩項補償金之和,并以已發(fā)生的、必須且合理的實(shí)際醫藥費用扣除任何已獲得的意外醫藥費用補償后的余額為限,上述“任何已獲得的意外醫藥費用補償”包括從公費醫療及社會(huì )醫療保險、所有商業(yè)性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其他政府機構或社會(huì )福利機構等所取得的意外醫藥費用補償。
一、一般意外醫藥費用補償金
一般意外醫藥費用補償金等于在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已發(fā)生的、必須且合理的實(shí)際醫藥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藥品費用(釋義二))。
上述“實(shí)際醫藥費用”以當地衛生局或當地政府核準的收費標準為限。給付范圍包括醫生診斷、處方、手術(shù)費、救護車(chē)費、住院費、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釋義三)、X光檢查、護理、醫療用品等在醫院內發(fā)生的費用。每次意外事故給付的一般意外醫藥費用補償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意外藥品費用補償金
若被保險人已從公費醫療及社會(huì )醫療保險取得意外醫藥費用補償,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項給付一般意外醫藥費用補償金外,還將給付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意外藥品費用補償金予被保險人,該金額等于在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已發(fā)生的、必須且合理的實(shí)際藥品費用(僅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藥品費用)。每次意外事故給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意外藥品費用補償金以一百元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醫藥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牙齒修復、牙齒整形;
(2)視力矯正;
(3)美容手術(shù)及一般理療;
(4)脊椎間盤(pán)突出癥;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傷害保險主合同或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項責任免除事項。
